鉅大LARGE | 點擊量:662次 | 2021年10月21日
廢舊鉛酸電池回收機制亟待建立
憑借快捷、零排放、不用上牌等優(yōu)勢,越來越多的電動汽車、電動自行車成為群眾出行首選。目前98%的電動汽車使用鉛酸電池。這些電池壽命多則3年左右,有的則不足兩年。鉛酸電池的數(shù)量激增給有效處置帶來了挑戰(zhàn)。
筆者了解到,無處理資質的收購公司回收后,不經任何防護處理,僅僅是把電池拆開,倒出里面的酸液,再取出鉛板。公司周圍的水、土壤等都將面對被污染的風險。
伴隨著鉛酸電池數(shù)量增多,加工廢舊鉛酸電池的“小煉鉛”數(shù)量日益新增。以山東省茌平縣為例,在2014年開展的清理整治“土小”專項行動中,共查處9家小煉鉛公司,占查處比例的15%。因此,加強鉛酸電池回收管理勢在必行。
事實上,依照國家要求,生產方、銷售方應和購買方訂立協(xié)議,廠方應負責電池回收及處理事項。但在現(xiàn)實生活中,在生產者和銷售者眼里,廢舊鉛酸電池成了燙手山芋。筆者了解到,按照標準對廢舊電池無害化處理成本過高是公司不愿回收的主因。生產廠家無害化處理一套電池,成本近百元。
目前,在廢舊電池回收監(jiān)管環(huán)節(jié),仍存在一些漏洞。一方面,國家缺乏對不回收電池生產廠家的處罰規(guī)定;另一方面,對廢舊電池的回收沒有給予相應的補貼,生產廠家對廢舊電池的回收積極性不高。
充電溫度:0~45℃
-放電溫度:-40~+55℃
-40℃最大放電倍率:1C
-40℃ 0.5放電容量保持率≥70%
鑒于此,筆者認為,要解決廢舊電池回收問題,必須盡早規(guī)劃,謀利長遠。
一是出臺電池回收處理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以此來規(guī)范生產廠家和銷售廠家行為。使用方購買電動汽車時,由銷售方代收廢舊電池處置費和回收押金。按規(guī)定交回廢舊電池的,可退回押金。沒有交回的,回收押金將不能退回。以舊換新的不收押金。電動汽車和電池銷售者,對廢舊電池假如不按規(guī)定代收費、不回收、未作環(huán)保處理的,由相關部門處以罰款。
二是相關部門需建立電池廢棄物集中處置場所。對所有品牌的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汽車的鉛酸電池,經過專業(yè)技術能夠修復的,要重新投入使用;對徹底損毀不能修復的,交給有資質的處理公司,提煉再生金屬。
三是出臺環(huán)保補助政策。對有處理資質的廢舊鉛酸電池生產廠家及經銷商進行一定的環(huán)保補助資金。可根據(jù)回收廢舊鉛酸電池的數(shù)量,核定補助標準,鼓勵公司研發(fā)電池處置新技術。
作者單位: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環(huán)保局
原標題:廢舊鉛酸電池回收機制亟待建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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